有人將剛接的開水桶放在醫院的走廊里,4歲女童嬉鬧被他人制止后退時一屁股坐進了熱水桶,導致大面積特重度燙傷,誰該為此擔責?近日,廣西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

2023年6月4日,富川某醫院婦產科走廊人流如織,何某瓊從開水房提了桶滾燙的熱水,放在走廊一側,后進入病房。
與此同時,女童父母在附近病房內探望病人,被告宋某榮在病房外與人交談。期間,女童獨自走出病房,在走廊嬉鬧,為制止其嬉鬧行為,宋某榮用手輕輕碰了一下女童的額頭,女童后退過程中不幸掉入何某瓊事先放置的熱水桶中,隨后被送往其他醫院救治,被診斷為特重度燒傷。
在后續的賠償事宜協商中,女童父母認為被告何某瓊、宋某榮以及富川某醫院均為過錯方,應承擔侵權責任,后因無法協商一致,于2024年3月4日訴至富川法院。

富川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何某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將裝有開水的水桶置于人員密集的通道,導致本案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宋某榮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注意觀察周邊環境,推女童額頭,導致其后退過程中坐入放置在旁的水桶,亦存在相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女童的法定監護人,在帶未成年人到環境復雜的醫療機構中,未盡到安全監護義務,存在相應過錯,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富川某醫院雖然不是事故的責任方,但是在提供開水的過程中未盡到安全提示義務及日常管理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終,富川法院核算女童各項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322754.59元,判令由被告何某瓊、被告宋某榮、原告女童的法定監護人以及被告富川某醫院按照過錯程度及與損害后果關聯度分別承擔50%、20%、20%、10%的賠償責任。

法官就此提醒,小孩天性活潑好動,對危險缺乏預見和判斷能力,容易發生意外事故。而醫院走廊是患者、醫護人員和訪客頻繁出入的通道,環境復雜,稍不注意,容易引發碰撞、摔倒等意外事件。家長帶領孩子出入該類公共場合,應加強對孩子的教育和看護,對孩子的危險行為應及時制止。同時,醫院應對危險源應盡到必要的提示和安全保障義務,避免對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