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不久前審結一起員工請假照顧病危的父親卻被公司開除的案件。在這起案件中,可以看到這位員工是一位盡職盡責的兒子,為了照顧自己病危的父親不斷向公司請假,但公司并未批準他的假,在這位男子多次請假的情況下,視其為曠工私自解除他的勞動合同,但這位男子經過仲裁程序后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最終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行為。
在這起案件中,這位男子的父親被診斷是惡性腫瘤,病情特別嚴重,男子作為兒子特別擔心父親的情況,所以請假回老家照顧父親,但公司卻認為這位男子的請假行為是私自曠工,在沒有經過批準的情況下視為曠工,解除了勞動合同。本起案件中,法院認為公司在知曉員工的父親處于彌留之際不批準請假的同時將員工已經提出請假回家照顧父親的行為認定是曠工,沒有體現出以人為本的理念,法院也指出員工在請假時已經向公司說明了情況,也提供了醫院出具的材料,公司應當批準員工的請假行為。

法院也認為公司私自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涉嫌違法,因為員工已經事先向公司提出請假請求,在公司明顯知曉其父親病危的情況下,應該批準并支持員工盡孝的行為,但將員工視為曠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企業應當以人為本,去關心員工的個人需求還有家庭情況,當員工遇到緊急情況的時候,應該予以支持和理解。

我國勞動法中也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病假和法定節假日的權利,員工在正常工作期間遇到了家庭緊急情況,需要請假的時候,用人單位必須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支持和理解,用人單位不予批準,員工就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去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