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法院審理了一起哺乳期女教師被學校違規調崗的糾紛事件,事件當事人謝某在2014年入職某小學,2020年因生產向學校請了生產假和哺乳假,2021年3月30日產假結束后,謝女士向學校提交返崗申請,但是學校以無教師崗位為由將謝女士安排到學校清潔工崗位,謝女士對此安排表示不滿,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勞動仲裁,最終法院判決該小學的做法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屬于違規解除勞動合同,判決該小學向謝女士支付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和拖欠的工資。

這起事件的出現也引起社會各界對哺乳期女職工個人權益保障的關注,據了解,早在1988年國務院就出臺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這項規定當中明確表示,嬰幼兒未滿周歲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期間給予女職工二次哺乳的時間,每次每個嬰兒為30分鐘,也可以將兩次的哺乳時間合并到一起進行使用,哺乳時間和往返時間都必須算作勞動時間。

根據國家勞動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相關政策,在勞動范圍內,單位一般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國家所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而且也禁止從事一些禁忌勞動,這些禁忌勞動指的是國家規定的一些有毒有害或強體力的勞動,另外相關單位也不得延長哺乳期女職工的勞動時間,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職工加班或值夜班。

此外一些企業出于經濟效益以工作繁忙為由不給女職工哺乳時間,或者降低哺乳期女職工的工資標準,這種做法都是違反相關規定的違法行為,不過在類似的一些侵權案例中,由于這類做法較為隱蔽,所以很多女職工難以拿出證據提起勞動仲裁,所以個人權益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護,為了落實國家的相關法規,哺乳期女職工也應該多去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