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女子將老鼠藥投到丈夫飲用的飲料中,最終導致丈夫中毒身亡,法院經過審理認定這起事件當中,賣老鼠藥的老板涉嫌非法買賣和存儲危險物質的罪名,最終判決這位老板有期徒刑三年,這起事件判決之后在社會上引起各界人士的廣泛關注,很多網友質疑法院的判決不合常理,賣老鼠藥的老板也不應該被問責判刑。

其實我國針對老鼠藥這些危險物質是有著明確的條例規定,如果售賣的老鼠藥含有毒鼠強這種物質,那么這一行為是屬于違法的行為,因為毒鼠強是國家明令禁止的一種化學物質,這種物質有著較強的毒性,所以國內一直都是禁止生產和銷售毒鼠強,即便是普通的滅鼠藥,也必須要經過監管部門的許可才可以銷售。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涉及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的解釋中規定,非法制造,運輸和儲存毒鼠強等劇毒化學品的會被認定為危害公共罪,如果涉及到非法制造,買賣和運輸,將會判處三年以上和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將會酌情進行判決。

此外如果售賣老鼠藥沒有對其履行看管義務的也將負有責任,比如在我國民法典中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對其賠償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營養費以及誤工費等合理費用,如果造成其殘疾的情況,還需要賠償輔助器具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造成對方出現死亡的現象還應當賠償對方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如果涉及到刑法部分,將會依據刑法進行判決,綜上這起案件中售賣老鼠藥的老板是否取得經營許可才是判決的焦點。